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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告吹 见面礼金能否追回? 版次:04  作者:  2025年11月20日

恋爱时如胶似漆,分手后却对簿公堂。当情感破裂、姻缘成空,那些承载美好寓意的礼金该何去何从?

2024年1月,刘某(男)与孙某(女)通过网络邂逅,迅速坠入爱河,双方皆以结婚为目标展开交往。同年3月,刘某初次拜访孙某父母时,孙某提出若双方情投意合,按习俗需奉上10001元“万里挑一”礼金。刘某当场支付现金后,孙某父母依俗回赠5000元。两个月后,孙某随刘某返乡拜见长辈,刘某父母赠予其20000元“看钱”,祖辈各赠600元,刘某另按习俗给了孙某弟弟500元红包。

这段奔向婚姻的恋情,却在岁末陷入僵局。备婚期间,因孙某要求的购房首付及彩礼远超刘某经济能力,双方多次争执未果,最终协商分道扬镳。

然而分手容易,清算难——围绕多笔礼金归属,二人始终僵持不下。见孙某无意退款,刘某遂将孙某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钱款返还问题引发激烈交锋。

刘某主张:其支付的“万里挑一”、父母所出的“看钱”、祖辈馈赠的1200元及给予孙某弟弟的500元,合计31701元均属为缔结婚姻而表诚意的赠予,既然姻缘未成,理应全数返还。

孙某则辩称:10001元系刘某自愿赠予,当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故无需退还;其余款项非刘某出资,其无权主张返还。

案件两大争议焦点由此浮现——这些钱款是否属“附条件赠予”?刘某能否代亲属追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财物往来不可一概而论。

小额财物属维系情感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无偿赠予,关系终止后无需返还;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高额转账及贵重财物,需综合赠予方收入水平、款项用途、生活经验等因素认定其性质。

刘某祖辈所赠600元及给予孙某弟弟的500元金额较小,属礼节性红包或情感维系支出,系一般性赠予,分手后不予返还。

而刘某收入有限,其支付的10001元见面礼金及父母所赠20000元“看钱”远超恋爱日常消费,且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应认定为“附结婚条件赠予”。

考量孙某父母已返还5000元及恋爱期间双方互有支出,法院最终判决孙某返还刘某20000元,其余小额款项不予返还。判决生效后,孙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处理恋爱财物纠纷应兼顾法理与民俗,避免“一刀切”。本案中,小额礼节性红包系情感载体,属一般赠予,不应因分手追索。

但“万里挑一”“看钱”等大额礼金若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则属附条件赠予。当婚姻目的落空时,需综合财物价值、当事人收入、共同生活时长、过错程度、地方风俗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既保障给付方权益,亦承认双方恋爱投入。将长辈赠款纳入处理范围,既可减轻当事人诉累,亦可明晰恋爱财物往来的法律边界。

□记者 闫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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