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多年的生肖茅台被鉴定为假货,究竟是知假贩假还是偷梁换柱?诉辩双方各执一词如何认定举证责任?事隔多年,消费者主张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经营者退一罚十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假生肖茅台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林先生从一家商贸中心购买6瓶羊年生肖茅台酒(羊茅)和6瓶马年生肖茅台酒(马茅),单价均超5000元。2023年,林先生开封一瓶羊茅发现异常,与销售者杜先生协商后获赔3瓶飞天茅台,问题酒被收回。后林先生对其珍藏的羊茅和马茅产生质疑,故将商贸中心及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11瓶酒款6万余元并索赔60余万元,杜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就涉案生肖茅台酒真伪问题组织两次鉴定。首次鉴定邀请贵州茅台酒公司人员参与,结论认定现存茅台酒外包装符合正品工艺特征。林先生对此结论存疑,要求对外观、瓶身真伪及完整性进行复检。二次鉴定确认外包装与正品相符,但瓶口封装工艺与该品牌款式瓶口封装工艺不符,判定涉案茅台酒均系假冒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已提交从商贸中心购买涉案茅台酒的初步证据。商贸中心作为食品经营者,依法负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信息及供货者信息、保存相关凭证的法定义务。现商贸中心及杜先生均未能提供所售茅台酒的正规采购渠道、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商贸中心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需退还货款外,还应支付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商贸中心经营情况表明,杜先生系实际经营者。杜先生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以商贸中心名义销售涉案茅台酒,双方构成挂靠经营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资质的实际经营者挂靠具有资质主体的,需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支持林先生要求杜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针对杜先生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法院认为涉案茅台酒未标注质量保证期,且贵州茅台酒生肖系列因品牌价值、投资属性及稀缺性具有较高收藏价值。林先生作为买受人出于收藏目的长期保存符合常理,其于2023年知悉质量问题后立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林先生2024年提起诉讼未超过时效,对商贸中心及杜先生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商贸中心退还林先生货款6万余元并支付赔偿金60余万元,杜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商贸中心及杜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记者 闫军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