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生被要求帮忙跨省取快递,却被警察发现快递包裹中有毒品,该大学生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后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涉及多名被告的运输毒品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帮忙取件”如何变成运毒
2020年12月,社会人员李某指使马某和在河北某校就读的大学生张某某,分别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河北省保定市前往湖北省监利市领取一份快递包裹。李某不仅给张某某支付了数万元费用,还反复叮嘱“小心安全”“注意周围年轻人”“不要从正门进入”等。张某某到达目的地取到快递包裹后,确认里面有12根避震器,准备转移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原来,这个发自云南德宏的快递,在途中被贵州遵义警方查缉发现有4.4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警方取出毒品后让快递继续运输,追踪至张某某和马某二人。
法院审理:“主观明知”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案件审理中,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知所取为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量刑过重”等意见。但法院查明,张某某在领取包裹前已基于高额报酬、异常谨慎的交接指示等,怀疑物品涉及毒品或枪支等违禁品。二人领取包裹后还需进行一段距离的转运,该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运输毒品的关键环节。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一审中指出,被告人主观上虽未必确知具体毒品数量,但对其运输的物品属违禁品有明确认知,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马某与上线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判决马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某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判无期徒刑。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23年12月,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许多涉毒运输案件中,被告人常以“只是帮忙”“不知情”为由辩解,但司法实践中会综合报酬是否异常、交接方式是否隐蔽、行为人认知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一旦被认定主观明知,即使未实际获得毒品或未流入社会,也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即可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记者 闫军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