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女儿的“教育费平摊”,21岁的女儿想出国留学,产生的相关费用高达数十万元,父母是否仍需负担高额留学支出?
2019年9月,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小李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支出以父母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离婚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按时支付小李的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2024年7月,已大专毕业且年满21岁的小李决定赴新加坡留学。出国留学产生的54万元相关费用让刘某和李某产生争议,两人协商未果后,刘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是否需要依《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承担小李的出国留学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小李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而且原告刘某主张的留学费用属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属重大经济负担,考虑被告李某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因此小李的留学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另外,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参加工作”的约定,小李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小李54万元留学费用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为减少日后纠纷,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对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承担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额外教育项目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对于可能产生的高额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协商并明确写入协议。
□记者 李梦真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