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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自己的车竟涉嫌盗窃罪? 真相:他偷了质押车并变卖 版次:04版  作者:  2026年03月25日

本报讯 (记者 程序) 自己名下的车,开回来卖掉也算盗窃?近日,达川区翠屏派出所通报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外省男子蔡某甲来到达州,偷偷开走并变卖自己已经质押的车,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月26日,市民李某来到翠屏派出所报警,称其停放在达川区地税小区家属院价值约30万元的车被盗。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很快锁定了嫌疑男子:1月25日晚8时许,该男子步行来到车辆停放处,用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确认嫌疑男子为蔡某甲(33岁)。让民警意外的是,蔡某甲还是这辆被盗车的登记车主。随着调查深入,这起盗窃案的脉络逐渐清晰:2024年7月,蔡某甲在安徽当地将名下这辆车质押给朱某某,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先后借款2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2025年7月,蔡某甲未按约定向朱某某支付利息,朱某某对车辆进行资产处置,几经辗转后由李某合法占有使用。

2026年1月,蔡某甲通过定位发现他质押的车停在达州,1月25日晚从安徽来到达州,用备用钥匙将车连夜开回安徽,并卖给当地二手车贩子完成了过户手续。

3月19日,翠屏派出所民警奔赴安徽淮北,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将蔡某甲抓获。到案初期,蔡某甲百般狡辩,声称只是“开走属于自己的车”,不存在盗窃行为。经过民警逐一质询车辆质押、流转的细节,蔡某甲最终对其偷开质押车辆并变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蔡某甲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释法:

质押车辆合法占有权受法律保护

该案中,朱某某基于合法的质押合同已经取得车辆的质押权,在蔡某甲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后续车辆流转过程中,市民李某也依法取得了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蔡某甲虽然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其秘密将已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辆开走并变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质押权人、实际占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涉案金额达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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