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近日,达城市民唐先生致电达州晚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称其12岁的女儿小唐未告知家人,私自在四川文理学院莲湖校区西门附近一家小米联通营业厅买了一部手机。他们发现后,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并全额退款,但双方就此事未达成一致意见……
家长:
商家未告知监护人,应当全款退货
据唐先生介绍,4月12日,他的女儿小唐独自来到该小米联通营业厅,花999元买了一款小米手机。“孩子买了手机后,将手表上的电话卡装在新手机上,既没去学校上学也没回家,一直躲在外面玩手机,我们全家找了一天一夜,直到13日才找到她。”唐先生表示,得知女儿私自购买手机后,14日他前往该营业厅,提出退货并全额退款的要求,却被店家拒绝。
唐先生认为,店家存在明显过错,“店员在售卖手机时,既没有询问孩子的年龄,也没有联系监护人,就将手机卖给了未成年人,这不符合规定。”店家提出可按二手手机处理,以8折左右的价格回收,这一方案遭到唐先生拒绝,“手机是孩子自作主张买的,我们作为监护人不认可这笔交易,理应全额退款。”
商家:
手机已激活无法售卖 同意按原价8折回收
针对唐先生的说法,该营业厅负责人白女士有不同回应。白女士表示,小唐在买手机时,店员曾主动询问其年龄,“孩子当时谎称自己14岁,还说手机是买给家人的礼物,并且带来了电话卡,我们才帮她当场激活了手机。”白女士说。
白女士表示,手机一旦激活就会价值贬损,无法作为新手机再次售卖,“激活后手机的系统信息、使用痕迹都会留存,无法恢复到全新状态,所以我们无法满足全额退货的要求。”她表示,考虑到此事的特殊性,门店主动提出按二手手机评估价格回收,已是合理解决方案,但未能与唐先生达成共识。
律师:
商家应担主责,建议行政调解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袁野翔律师表示,12岁的小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999元购买手机,这一消费金额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通常可理解和承受的范围,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其监护人(唐先生)追认。现唐先生明确拒绝追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和“根据过错赔偿损失”。
袁律师认为,商家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经营者对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使小唐谎称年龄,但商家仅凭其单方陈述即出售手机并协助激活,未尽到合理的核实责任。其次,监护人(唐先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唐先生未能妥善保管家庭财物,导致12岁的女儿轻易取得大额资金并独自完成消费,客观上存在监护失职。
综合来看,商家提出按二手手机8折回收,实质上是要求唐先生承担20%的折旧损失,但是商家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折旧损失。袁律师建议,唐先生可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投诉,在行政部门的调解下,协商一个更加公平的折旧比例,从而解决纠纷。
□文/图 记者 迟剑
